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自2003年開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特別是隨著GA990—2009《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的實施,爆破作業單位引入安全評價機制以來,在國家各級民爆行業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安全評價機構的共同努力下,我國民用爆炸物品行業整體安全水平有了較大的提升。
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安全影響因素很多,但庫區區域位置和總平面布置尤為重要。
基于300多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倉庫基礎數據,主要從區域位置和總平面布置2個方面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安全評價項目中所存在的4個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以期能夠找到解決問題的突破口,為今后類似項目提供參考。
根據多年評價過程中積累的評價案例,從庫區區域位置和總平面布置2個方面考慮,評價過程中的難點主要從以下4個方面闡述:(1)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倉庫與公路的外部安全距離問題;(2)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倉庫與水庫、尾礦庫等壩體的外部安全距離問題;(3)洞庫與地面庫布置在同一庫區內的問題;(4)庫區位于城鄉規劃紅線范圍內的問題。
庫區區域位置及總平面布置方面還存在其他方面的問題,考慮到普遍適用性,不再做論述。
現階段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設計和安全評價依據主要有《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設計安全標準》(GB 50089—2018)[1]、《地下及覆土火藥炸藥倉庫設計安全規范》(GB 50154—2009)[2]、《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安全規范》(GA838—2009)[3],上述3個規范(標準)中均只對等級(四級以上或縣道以上)公路與不同計算藥量的庫房的外部安全距離作了規定,沒有規定鄉道的外部安全距離。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通過,2011年3月7日國務院令第593號公布)[6]自2011年7月1日起已經實施,其中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嚴禁在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100 m、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橋梁周圍200 m、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 m范圍內設立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設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為車輛補充燃料的場所、設施除外)。隨著2011年7月1日《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實施,一部分原有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已經存在先天不足問題,以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最為突出。
2009年,《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09)實施,規定:“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應有經評價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爆破作業單位隨之引入安全評價機制,由于很大一部分礦山企業是采選一體的,礦山內同時建設有尾礦庫;還有一部分庫房建設在水庫附近。鑒于尾礦庫、水庫基本上是依山勢建設,其本身安全性主要取決于人工壩體的安全,考慮到尾礦庫或水庫大壩一旦被破壞,對下游村莊或其他設施的破壞性將是不可接受的,因此,負責任的評價機構在安全評價過程中會增加爆炸物品儲存庫與尾礦庫、水庫壩體的安全距離。
但《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設計安全標準》《地下及覆土火藥炸藥倉庫設計安全規范》和《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安全規范》3個規范(或標準)中均未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和爆破作業單位中均有洞庫(巖石洞庫或黃土洞庫)與地面庫同庫布置的問題,但是此種布置方式在上述3個規范(標準)中均無據可依。此問題的癥結與洞庫的來源有關,《地下及覆土火藥炸藥倉庫設計安全規范》為軍工規范,軍工倉庫多為洞庫和覆土庫。因此,《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089—2007)及更早的版本中均未出現洞庫和覆土庫的概念,考慮到覆土庫在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中的數量較多,《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設計安全標準》中引入了覆土庫的概念,將覆土庫納入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的范疇。但并未將洞庫納入進來,因此,理論上不存在洞庫與地面庫同庫布置的問題;在《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安全規范》術語和定義中同時引入了洞庫、覆土庫、地面庫的概念,但是由于該規范主要依據《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范》《地下及覆土火藥炸藥倉庫設計安全規范》制定,因此,未涉及洞庫、地面庫同庫布置問題。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設計安全標準》(GB 50089—2018) 4.3節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倉庫與人數小于或等于2萬人的鄉鎮規劃邊緣、人數小于或等于10萬人的城鎮區規劃邊緣和人數大于10萬人的城市市區規劃邊緣的外部安全距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新標準刪減了《民用爆破器材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 50089—2007)表4.3.2注3中“現有工廠在市區或城鎮規劃范圍內時,不考慮與鄉鎮規劃邊緣、城鎮規劃邊緣和市區規劃邊緣安全距離”這一例外條款。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原外部距離符合要求的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倉庫區已經處于鄉鎮、城鎮或城市規劃紅線范圍內,這種現象普遍存在于全國各省份。同時,由于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選址比較困難,特別是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生產線車間和總倉庫區占地面積較大,投資也較大。在很短的時間內解決上述問題難度大。于是,在安全評價時絕大部分評價機構會對此問題避而不談或者不做評價。評價機構之所以這么做,是基于《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設計安全標準》為建設標準,其適用范圍為民用爆炸物品行業科研、生產、銷售企業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同樣其前版GB50089—2007、GB 50089—1998也是如此。工業和信息化部安全生產司于2019年1月28日,下發了“工業和信息化部安全生產司關于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設計安全標準》(GB 50089—2018)執行工作的通知”,但其內容也僅限于工程建設項目,未對既有項目做出規定。
這類問題與國家現行法規沖突,為原則性問題,《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設計安全標準》(GB 50089—2018)于2019年3月1日實施,短期內修訂的可能性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鄉道屬于公路范疇。按照《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辦法》(交安監發[2018]152號),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所屬設施,農村公路主要分為縣道、鄉道和村道。綜上,建議外部安全距離評價時,經規劃建設的鄉道、村道作為公路考慮,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要求,評價外部距離。
對于此類問題,由于庫房形式、壩體結構、地質條件、地形條件均可能影響民用爆炸物品倉庫與水庫、尾礦庫壩體的安全距離,從標準或規范制定的角度無法給出定量的安全距離要求??梢葬槍Σ煌瑤旆啃问?,參照《爆破安全規程》中有關規定從爆破振動、爆炸沖擊波和爆炸飛石3類傷害半徑進行計算,結果基本能夠滿足風險評價的要求。雖然,之前有文章對民用爆炸物品地面儲存庫與尾礦庫的安全影響進行過分析并給出解決方案[4],但是,該文章僅對地面庫進行了分析,未包含洞庫、覆土庫等全部庫房形式,但也基本給出了計算思路。
多數評價機構在進行此類項目評價時通常做法為:取同等計算藥量的洞庫之間、地面庫之間安全距離較大者作為內部安全距離核算。但是,這樣處理并未考慮洞庫與地面庫的相對布置情況,也未考慮洞庫內爆炸物品爆炸后拋擲物對地面庫的影響。因此,計算依據不足。筆者認為要解決此類問題,還需要從修訂標準著手。
安全評價的依據主要為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標準和規范,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爆破作業單位大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評價的依據標準主要為《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設計安全標準》,但是,此標準為建設標準,其適用對象為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這就出現了矛盾。呼吁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標準修訂情況,酌情給予標準全面實施的緩沖時間,并明確全面實施的最后期限。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推行新標準,也才能讓評價機構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區域位置(選址)和總平面布置是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評價的重中之重,直接影響到項目的本質安全。從區域位置(選址)和總平面布置2個方面闡述了4個問題:2.2所述問題尚可以依據相關標準從不同角度進行安全性分析;2.1所屬問題與國家現行法規相抵觸;2.3所述問題無行業相關規范或標準可依;2.4所述問題雖有標準可依,但標準適用性問題有待商榷。以上問題的存在,已經嚴重影響了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和爆破作業單位的整體安全度,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等相關政府職能部門應重視,并拿出解決問題的方案,為評價機構的安全評價工作提供依據,共同提高行業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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